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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牌照管理模式创新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3日13:38 大件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引言:

随着近年来各项利好政策的出台,大件运输行业已经从原来混乱的状况逐渐改变成为了相对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在政策法规环境方面仍存在着这些长期未能得到良好解决的问题,其中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牌照管理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解决长期困扰大件运输企业车辆上路难的问题,2018年经国家相关部委共同研究,明确大件运输专用车辆可参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相关规定,申领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但在临牌申领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何保证大件车辆规范化运输,以确保行驶安全,就成为当前急需要继续解决的问题。同时,2021年10月工信部制定的《大件运输专用车辆》(QC/T 1149—2021)行业标准已开始实施,但对大件车辆的一些基础性数据收集工作还大为缺乏,需要一些基础性的资料收集和具体的解决方案建议,以便为政府部门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为推进此项工作,按照公安部相关机构领导建议,由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件物流与供应链分会,结合双方所属会员特性,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牌照管理模式进行一次专项调研。通过调研,分析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生产企业、大件运输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车型、年生产量、年销售量、主要采购车型,采购品牌、采购量、报废量、使用范围、运输距离及省份、临牌申请程序等,了解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证照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及应采取的政策措施,形成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牌照管理模式调研报告和建议。现发布如下,为企业申办牌照提供指导,为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一、大件运输行业发展状况

大件运输行业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最密切相关的行业之一,是国家电力能源、交通运输、石油化工、航空航天、冶金矿山、海工造船等基础设施及大型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为我国“超级工程”建设和“大国重器”能够“造得好,运得出”做出了重要贡献。

2021年,在党中央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的指引下,各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发展,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大型装备的设计、制造和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大件运输需求市场持续向好。而大件运输行业连续顶住了新冠疫情带来的压力,勇于直面后疫情时代的机遇和挑战,攻坚克难,砥砺奋进,企业规模与服务保障能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企业营收普遍实现增长,全行业呈现稳步发展、稳中有升的良好态势。来自交通运输部的统计数据,2020年全国跨省大件运输审批许可量累计达到了40.3万件,而2021年全国跨省大件运输审批许可量累计达到了58万件。大件运输行业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维护重大装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

大件运输行业的发展,得益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的增长,得益于国家装备制造产业技术能力的提升,得益于较好的政策法规环境,更得益于我国大件运输企业的辛勤付出。诚然,我们也看到,大件运输行业的发展仍然还面临着许多困难,还会遇到各种风险。全球疫情仍在持续,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产业链供应链循环受阻,给国际国内经济造成较大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制约了行业与企业的发展,这些影响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大件运输行业。受疫情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大件运输行业运输价格大幅度下降,造成了行业无序竞争的加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减少,安全事故频发,运营风险难以控制,中小运输企业生存艰难。同时,在政策法规环境方面,仍存在着诸如标准规范统一、车辆管理、专用通道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等深层次问题,相关政府部门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不断推进,能源、石油化工、建筑、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等现代制造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装备制造业参与国际大工程大项目大建设的程度越来越高,未来我国大件物流行业必将全面进入一个持续高效的发展阶段,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调研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近年来各项利好政策的出台,大件运输行业已经从原来混乱的状况逐渐改变成为了相对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在政策法规环境方面仍存在着这些长期未能得到良好解决的问题,其中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牌照管理问题尤为突出。

长期以来,由于大件运输专用车辆所承载货物的特殊性,无论是牵引车还是挂车,其外廓尺寸、轴荷、质量及油耗等方面均存在着超过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相关标准,无法取得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不能纳入国家汽车公告管理,也就不能取得机动车正式牌照的问题,导致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不能正常上路行驶。

为了解决长期困扰大件运输企业车辆上路难的问题,2018年经国家相关部委共同研究,明确大件运输专用车辆可参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相关规定,申领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牌照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使得大件车辆上路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也有企业反映,在临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大件车辆检测问题、临牌使用期限问题、区域管理问题、各地临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然而临牌的安全隐患,也一直是政府部门担忧并关注的问题。如何保证大件车辆规范化运输,以确保行驶安全,就成为当前急需要继续解决的问题。

2021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大件运输专用车辆》(QC/T 1149—2021)行业标准已开始实施,但由于对大件车辆的一些基础性数据收集工作还大为缺乏,比如,有多少厂家在生产大件专用车辆,多少在改装大件车辆?有哪些车辆型号和技术已经比较稳定?大件车辆如何检测?如何界定大件车辆符合标准?哪些厂家生产的哪些车辆,可以进入公告?公告后,到底是上哪种牌照?牌照如何管理?如何与普通车辆牌照进行区分?相关车辆对驾驶人员的要求有哪些?都需要一些基础性的资料收集和具体的解决方案建议,以便为政府部门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为推进此项工作,按照公安部相关机构领导建议,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件物流与供应链分会,结合双方所属会员特性,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牌照管理模式进行一次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分析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生产企业、大件运输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车型、年生产量、年销售量、主要采购车型,采购品牌、采购量、报废量、使用范围、运输距离及省份、临牌申请程序等,了解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证照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及应采取的政策措施,并形成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牌照管理模式调研报告和建议,为企业申办牌照提供指导,为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三、调研对象

1、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牵引车、挂车)

2、大件运输企业

3、相关政府机构

4、国内外大件运输相关行业组织

四、调研形式

采取资料收集、实地考察和座谈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研工作。具体形式如下:

(一)资料收集

1、收集与大件运输专用车辆有关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产业规划及统计数据等。

2、根据调研内容制作调查问卷及资料清单,列出需要调研的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生产企业与大件运输企业名单。

3、向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生产企业、大件运输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及资料清单,收集调查问卷及相关资料,并进行整理与分析。

(二)实地考察

选取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典型地区,实地调研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的主要需求、存在问题及解决方式等内容;选取大件运输企业比较集中的典型地区,实地考察大件运输企业发展现状、车辆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座谈交流

根据调研内容,通过与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相关主管部门、国内外大件运输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进行座谈交流,了解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证照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及应采取的政策措施建议。

五、调研过程安排

根据调研的范围和深度,调研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内容安排时间计划
调研启动成立调研组,召开启动会2021年11月中旬
确定调研思路、调研计划、调研报告内容框架2021年11月底前
开展调研问卷调研与汇总2021年12月中旬
实地调研与沟通2021年12月底前
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2021年12月中旬
编制调研报告《调研报告》的编写2022年1月中旬
召开《调研报告》研讨会2022年2月中旬
《调研报告》的校对、修改2022年2月底前
根据调研情况向相关部门发送《建议函》2022年4月

六、调研情况汇总

调研组通过分别向大件运输牵引车生产企业、大件运输挂车生产企业、大件运输企业发放调查问卷,以及先后联系走访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欧洲汽车工业协会(比利时)北京代表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机构及中特物流有限公司等会员企业交流座谈,收集相关资料,听取各方意见,并通过查询相关标准规范,汇总后形成此次调研结果。

(一)国家车辆管理体系

1、车辆牌照管理的基本流程

根据调研了解,道路机动车辆,无论是牵引车还是挂车,办理正式牌照的基本过程流程如下。

首先,车辆作为强制性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需要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车辆进行认证。通过认证,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CCC证书)。车辆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其中,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明确指明应符合 GB 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其次,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需要提交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对车辆产品标准符合性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得到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并将获得准入许可的车辆型号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车辆厂家、中文品牌、车辆型号、车辆名称、技术参数等。公告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布。

第三,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申办机动车牌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列入公告车辆发放正式牌照。

2、车辆准入及一致性管理制度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实施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1)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法人资格;

②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③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④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①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并公布);

②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③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承诺书。

(2)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②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①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及类别、特点、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

②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表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基本特征的参数,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③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检验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④合法使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商标的说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提供)、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依法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等其他资料。

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准入条件。依法取得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出厂合格证明管理制度,合格证载明的信息应当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以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一致。合格证不得涂改、复制、买卖、伪造和抵押。

3、机动车登记及行驶车号牌流程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相关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②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③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⑥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另外,对于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于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4、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及管理

大件运输是指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时,车货的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总质量和轴荷参数至少有一项超出GB 1589 规定的道路运输,而大件运输专用车辆是指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进行大件运输的专用车辆。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作为机动车,需上路行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三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按照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即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即挂车与牵引车对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企业给经办人的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按照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即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为九十天,需要更换临时行驶车号牌需提前七天去办理;

(2)行驶区域可填写四个,其中第一个固定为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省份,其他三个省份或直辖市根据企业运输任务而定。

按照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公安部令第124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章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还规定,交通警察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与凭证、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与凭证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申请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牌照时一般遵循下列流程:

(1)车管所备案—车管所审核—审核通过—车管现场办理

(2)办理程序:

①审验人员核查合格证,是否为超限车辆,签字认可。

②审批人员对货物尺寸、行驶路线、时间、资料等进行审核,签字认可。

③办证人员办证、上传资料。

④缴费。

⑤出证,盖章。

(二)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特性

1、承载物品特点

按照《大件运输专用车辆》(QC/T 1149—2021)行业标准的规定,大件运输是指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时,车货的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总质量和轴荷参数至少有一项超出GB 1589 规定的道路运输。大件运输专用车辆是指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进行大件运输的专用车辆。而大件运输专用车辆所承载物品,即不可解体物品则是指通过道路运输的,具有不可拆解特性,或被拆解为两个或多个部分将导致被破坏风险或过高费用的大型物体。

2、车辆特征

大件运输专用车辆应符合工业信息部2021年10月1日实施《大件运输专用车辆》(QC/T 1149—2021)行业标准要求,并按制造商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制造商的合格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自制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配。对于由模块单元车及附件组合而成的大件运输挂车,可仅对单独的模块单元车进行试验。

大件运输专用车辆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结构特征

①大件运输牵引车车轴/车桥数量应不小于3 轴,且半数及以上的车轴为驱动轴。

②采用刚性悬挂、钢板弹簧悬挂的大件运输专用低平板半挂车,轴线数应不大于5;且轴线数大于3 时,其它轴线应有随动转向或自转向功能。

③大件运输挂车可以采用纵向伸缩式或横向扩展式结构;承载平台及附件等钢结构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产生损伤、裂纹和永久变形。

④大件运输挂车承载平台应设置钩环、孔眼或限位块等,其结构、强度、数量、位置应能保证所运载装备能方便、可靠地固定,且应配备吊装用的吊耳。

(2)轴荷要求

①大件运输牵引车的单轴,采用单胎时最大允许轴荷应不大于10000 kg,采用双胎时最大允许轴荷应不大于13000 kg;当大件运输列车总质量大于100000 kg 且大件运输牵引车驱动轴采用双胎、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375 mm 时,单轴最大允许轴荷不大于16500 kg,同时该轴轮胎的总负荷能力应大于该轴轴荷(按实际层级核算)。

②未采用线轴结构的大件运输挂车的最大允许轴荷应不大于13000 kg;采用线轴结构的大件运输挂车每轴线(一线两轴8 轮胎)允许的平均轴荷应不大于18000 kg,且最大允许轴荷应不大于20000 kg。

(3)动力性能要求

①当大件运输列车总质量大于100000 kg 时,比功率应不小于2 kW/t。(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与列车最大总质量之比)。

②牵引车在最大设计牵引能力的情况下,最大爬坡度应不小于8 %。

(三)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使用状况

1、车辆分类

根据工业信息部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大件运输专用车辆》(QC/T 1149-2021)行业标准,大件运输专用车辆分为:大件运输牵引车、大件运输挂车,其中大件运输挂车又分为:液压悬挂挂车、大件运输专用低平板半挂车、模块单元车。

(1)大件运输牵引车:外廓尺寸、质量、轴数、轴荷至少有一项超出GB 1589规定,专门用于牵引大件运输挂车的牵引车。

 

调研图1

图1 大件运输牵引车

(2)液压悬挂挂车:具有三个或更多个支点的液压悬挂系统,能够实现货台升降、液压牵引全轮转向和手控全轮转向功能,用于大件运输的挂车。可以由采用液压悬挂的模块单元车、附件及其他辅助设备等进行组合。

调研图2

 

图2 固定车型的液压悬挂挂车

(3)大件运输专用低平板半挂车:采用低货台结构,与牵引车的连接方式为鹅颈式,一般采用非液压悬挂形式,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大件运输的半挂车。

  

调研图3

图3 专用低平板半挂车与工装专用低平板半挂车

(4)模块单元车:由车架、车轴/车桥、悬挂、制动系统、转向装置、液压系统等组成,能够实现承载、升降和转向功能的单元式挂车。可以是独立承载,也可以进行拼接组合。可以采用液压悬挂也可以采用其他悬挂。

调研图4

图4 模块单元车组合

2、使用状况

通过统计和计算,大件运输企业平均拥有牵引车数量为20辆,其中平均拥有进口牵引车数量4辆,平均拥有国产牵引车数量16辆。

企业使用国产车牵引车相对较多,国产车牵引车占比为81%,进口牵引车占比为19%,国产牵引车所占比重进一步得到提升。一方面由于是国产车辆性能和质量不断提升,更多企业出于性价比等因素综合考虑更多选择国产车辆,另外一方面是由于原存量进口车辆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生产与进口受限,不断淘汰报废,存量减少。

企业车辆中,400-600马力的牵引车为协会会员企业使用的主流车型,其中400-500马力的牵引车占比达到42%,500-600马力的牵引车占比达到30%。

大件运输企业平均拥有普通挂车数量为15辆,平均拥有进口普通挂车数量为1辆,平均拥有国产普通挂车数量14辆。载重量低于200吨的普通挂车为主流车型,占比达到86.02%。

大件运输企业平均拥有液压挂车数量为76轴,其中平均拥有进口液压挂车数量为16轴,平均拥有国产液压挂车数量为60轴,国产液压挂车数量占比为79%,进口液压挂车数量占比为21%,国产装备拥有数量逐步提升。

3、运行状况

从调查情况看,跨省大件运输最短在途运输7小时,最长在途运输120个小时,平均运输时长42小时。

跨省大件运输最短运输距离为30公里,最长运输距离为1500公里,平均运输距离884公里。

跨省运输最多涉及9个省份,平均涉及5.4个省份。

(四)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牌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1、存在的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总结调研对象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牌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大件运输专用车辆靠临牌进行管理存在一定风险

企业反映,没有正式牌照路上行驶过程中政策风险过大,经常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大件运输挂车办理临牌时需要写上指定的牵引车,在项目执行时如果牵引车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牵引车后临牌失效需要重新办理。同时,临牌车辆无需年检,车辆安全性难以保证。

(2)临牌管理政策不一,对企业造成了一定困扰

由于车辆临牌主要是针对车辆尚未注册登记前临时使用的情况,而大件运输企业为其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临牌,用于企业执行运输任务,存在着一定的政策空白。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政策尺度不一,在企业申领临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产生一定的问题,为企业带来一定困扰。主要反映以下问题:

●挂车办理临牌必须捆绑牵引车牌照,一车一证,更换牵引车后必须重新办理挂车临牌。

●因道路施工、通行条件变化需要变更运输线路,而线路变更必须寄回原临牌,并且重新办理。

●只能办理不超过90日的临牌,时效过短,往往不能保证项目运输周期。

临牌办理需要预约,存在时间与数量限制。

(3)大马力牵引车极度缺乏

随着货物重型化的不断发展,运输过程普票需要大马力牵引车,企业对大马力牵引车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马力牵引车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其外廓尺寸、轴荷、质量及油耗等方面超过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的相关标准,无法申领正式牌照,造成国内暂停生产、国外无法进口的局面。目前企业拥有大马力牵引车逐渐临近报废淘汰,大件运输将缺少大马力牵引车,重型货物需要几辆牵引车同时执行运输任务,前拉后推,增加企业成本,对办理超限运输审批许可无形当中增加难度。

(4)政府部门监管存在难度

大件运输专用车辆往往因其外廓尺寸、轴荷、质量及油耗等方面超过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的相关标准,未申领正式牌照,不能正常进行年检,车辆安全性存在一定管理漏洞。上述车辆办理临时牌照,没有明确的车辆生产或改装厂家技术及安全质量的认证标准,仅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就为其办理临时牌照,车辆性能与安全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导致政府部门的监管存在难度。目前已存在非法改装车辆流入大件运输市场,甚至出现改装后办理临牌从事普通货运的现象,严重搅乱货运市场。

2、相关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在调查过程中,调研对象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牌照管理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简化临牌办理流程,增加临牌办理的实用性

简化临牌申领流程,采取非预约模式,可根据需要随时办理,建立网上办理系统,减化程序。挂车办理临牌时不指定牵引车,临牌通行的线路可改为全国通行。临牌周期可延长至半年,特别是挂车(整个厂家出售的,手续齐全)至少可以申领半年的临时牌照。

(2)合法合规企业生产的车辆,准予申领正式牌照

对合法生产厂生产的合格(拥有合格证、有合法发票)车辆,可办理正式牌照,降低企业办证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3)优化大件运输牵引车生产、进口、销售与管理流程

随着我国大型装备的设计、制造和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各类大型工程项目所需单体设备,在设备体积、重量、种类方面均与前期大件均有重大改进,大型化、超重型、多样化成为大件运输主要运输对象,对大件运输保障能力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仅风力发电设备一项,陆上风机叶片长度由原来的几十米增加到100余米;1000kv变电输电工程所需变压器重达近400吨;化工行业的蒸发釜罐体更是重达上千吨。按照大件运输承载对象的大型化、重型化、定制化的发展态势,估计单件重量200吨以上的大型物件运输,至少达到大件运输总数量80%以上,因此,大件运输对大马力牵引车的需求量不断提升。

由于大马力牵引车超标的原因,无法申领正式牌照,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大件运输企业对牵引车生产、进口、销售及管理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对于采用未取得国内环保认证发动机机型的大马力牵引车,允许小批量进口,并对单车进行整车排放达标测试。

其次,简化大件运输牵引车市场准入门槛,加强车辆安全性检查,对于达到相关标准的大件运输牵引车,允许进行小批量申请正式牌照。

七、国外对大件运输及专用车辆管理的经验做法

欧盟是一个由多个独立的国家组成的松散的政治和经济联盟,体现在经济上它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各国基于里斯本协议修改本国的法律以适应联盟中相互的经济行为,欧盟和其所属成员国针对异常运输(即大件运输)体现在跨国交通运输的要求。以欧盟为例,探讨国外对大件运输及专用车辆管理方式。

欧盟公路对车辆的准入要求,分为一般准入和限制准入。一般准入,即对于所有级别道路都能行驶的车辆,应严格控制其外廓尺寸、总重量的限制和通道,设置一般车辆道路准入技术限制。限制准入,即对公路设施(路面和桥梁强度,出入口)满足一定的条件的等级公路,由主管部门设立指定道路通行条件,允许外廓尺寸与总重量较大的汽车列车和特殊车辆运行,设置特别车辆在制定道路的技术限值:①限定准入列车技术限值和要求,可在一段时间内专线长途多次往返的运输;②临时准入车辆技术限值要求,装载为不可拆解的货物或装备,随着货物不同经常改变运输路线的车辆。

承运商对于车货宽度大于5米,或车货总重量大于44吨的,应提前2-5个工作日,通告公路和桥梁当局;对于车货宽度大于2.9米或长度大于25.9米或车货总质量大于80吨的,应提前2-5个工作日通告警察;凡是需要进行通行道路许可审批,必须提前10周通告公路当局的异常不可解体载荷管理团队,对其运输过程进行专业性指导,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监护。

八、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牌照管理模式创新解决方案

根据以上各方调研情况的汇总,研究目前国内关于大件运输及专用车辆管理的现行政策,参考国外相关经验做法,在此,针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牌照管理模式创新,调研组研究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工业信息部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大件运输专用车辆》(QC/T 1149-2021)行业标准,大件运输专用车辆分为:大件运输牵引车、大件运输挂车,其中大件运输挂车又分为:液压悬挂挂车、大件运输专用低平板半挂车、模块单元车。

根据上述车型分析,调研组认为,对于固定外廓尺寸、质量、轴数、轴荷的大件运输专用车,包括大件运输牵引车、固定规格的液压悬挂挂车、大件运输专用低平板半挂车,应办理正式牌照。

由于运载货物外廓尺寸、质量的不同,大件运输过程中则采用模块单元车、附件及其他辅助设备等进行拼接组合,以适应所承载货物的变化,因此,对于模块单元车,针对其特殊性,可以考虑参照铁路部门对于货用车厢(车皮)运行编号的模式,继续沿用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及管理方式,以每个模块单元车为单位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在大件运输过程中按模块单元车临牌编号自由拼接组合。

(二)大件运输专用车辆正式牌照管理步骤

考虑到目前车辆牌照管理体系及相关规定,将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纳入正式牌照管理,调研组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步骤。

1、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车辆标准编制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要求,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行业标准进行必要补充修改,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批准,作为增加新适用标准,专门适用于大件运输专用车辆,包括大件运输牵引车、固定规格的液压悬挂挂车、大件运输专用低平板半挂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并列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公告发布执行。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大件运输专用车辆》及相关标准,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进行认证,通过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CCC证书)。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进行产品标准符合性审查,通过后得到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并将获得准入许可的车辆型号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予以正式公布。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为大件运输专用车辆发放正式牌照。

(三)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模式

在现阶段大件运输专用车辆正式牌照管理制度尚未建立,仍需沿用目前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及管理方式。根据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关于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及管理存在的问题,调研组研究提出以下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模式的建议,以便保证大件运输顺利运行。

1、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生产企业及其车辆采取备案制

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生产企业将其生产及成品车辆规格等情况审报工业与信息化部有关部门,工业与信息化部依据《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行业标准,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企业及其成品车辆进行检测,检验生产企业与其送检车辆是否满足《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行业标准的各项技术要求,并对检测合格的生产企业及其车辆进行备案并发布。备案内容包括:车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车辆类型、车辆型号、车辆驱动模式、技术能力、安全性能、检测能力、车辆生产的标准依据等。

2、采取措施优化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及管理方式

(1)大件运输专用车辆所有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相关规定,向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提交包括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在内的相关证明与凭证,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其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样式与要求应统一,应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GB/T 21085—2020)中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样式与要求提交,便于全国跨省检验、跨省办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核对提交的证明与凭证,与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生产企业及其车辆的备案信息是否相符,核对通过,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

(3)固化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使用时限、使用区域。在全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建立临牌申报联动机制,实现跨省异地办理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牌。将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牌时限统一固定为九十日。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牌使用区域,全国范围内通用。

(4)鉴于大件运输过程中采用模块单元车、附件及其他辅助设备等进行拼接组合,以适应所承载货物的变化,因此应以每个模块单元车为单位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在大件运输过程中按模块单元车临牌编号自由拼接组合。

(5)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要把好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牌发放审验关,明确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临时行驶号牌申领仅限于大型不可拆解物件运输,严格审查申领企业应具有“大型物件运输”或“大型设备运输”的经营范围。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路面执法,对于悬挂临时行驶号牌,不是运输大型不可解体物体,而是从事普货运输的大件运输专用车辆,注销临时行驶号牌,追究企业责任,多次违规则取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责任编辑:大件物流与供应链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