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6日15:21 大件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9月21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填补了我省治超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是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抓手,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的重要举措。《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结合我省多年来治超工作实际,分别从源头管理、通行治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坚持关口前移和全链条监管,从车辆生产、销售、登记、年审、改装、维修、检测、报废回收等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管理举措。
通过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及部门监管责任,从货物装载、配载源头上,推动形成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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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实行驻站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时共享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利用技术监控设施动态检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具有节约行政成本、减少矛盾冲突、信息化程度高等特点。《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货物运输通道、重要桥梁入口、省界出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以及明显标志。为确保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规定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投入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官方网站等进行公告。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货物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法驶入禁行区域等行为,规定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可以同步、同址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全文,请点击“下面链接”阅览。
责任编辑:大件物流与供应链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