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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小课丨大件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摘编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3日16:48 大件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第三十八条  货运机动车确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

(二)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

(三)夜间行驶时开启示高、示宽灯;

(四)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并应当依据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在车道上逆向行驶的;

(四)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五)经批准运载危险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六)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妨碍交通时,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设置警告标志或者未将故障车辆转移到安全地带的;

(七)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与驾驶的机动车不符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执行紧急任务时,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第七十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有本条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四千元罚款。


注: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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