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5日16:36 大件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大件运输企业在承运项目时制订的业务合同文本,是作为合同双方协商谈判的基础性文件。然而,协会调研中发现,有些合同中涉及的条款却是备受争议,且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不少问题,从而引发合同纠纷。经咨询律师,就常见的大件运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给出风险提示。
下图是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其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若业主或甲方上游客户不能及时或不能全额拨付运输款时,甲方对乙方的拨款亦相应顺延或按相应比例递减,在业主拨款未到位前,乙方对甲方享有的运输款债权视为未到期债权,甲方有权在业主付款到位后方予以支付乙方,延迟期间货款不记利息和违约金。甲方不视为违约。”
从法律角度,该运输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属有效约定,系特别约定。民法典实施后,无效情形一般分为五种,该条款皆不符合无效情形,故而应属有效约定。但其法律风险在于,如果约定的情形出现,业主或者上游客户不能全额拨付运费时,甲方(即设备生产企业)便无法主张此种情形的违约,此期间也不能要求甲方支付约定款项,迟延期间不可控,也不记利息和违约金,对乙方(承运企业)来讲,就有拖欠对应款项的风险,或者难以实现债权的风险。”
(以上为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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